保险的三个主要功能

本文所述保险功能仅适用于美国联邦法及州法所管辖下的保险。本文内容由作者根据自行收集汇总而成,仅供读者对保险入门学习之用。具体税务及债务相关内容,请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


一、保险合同最大也是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防范风险。人寿保险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就是防范生存的不确定性对投保人家庭所带来的风险,简单而言可以说人寿保险就是防范“死的太早、活的太久”的风险。如果被保险险人死的太早,保险赔付可以为收益人提供生活支持;如果被保险人活的太久,保险内现金价值可以提供养老保障,附加险可以提供健康支持。

防范风险是人寿保险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为实现这个功能,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风险暴露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额。


二、在美国法律体系内,人寿保险合同的第二个功能是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由于保险对社会安定和家庭财务保障等都有很重要的正面意义,美国税收体系的设计对人寿保险给予了特殊待遇,具体表现在对保单的身故赔付和现金价值提取给予各种免税安排(悄悄说一句,保险公司的游说能力也是非常厉害的)。

具体而言就是人寿保险的身故赔付对收益人免征收入所得税,对由信托持有的大额寿险保单的身故赔付部分免除遗产税。对现金价值部分,如果选取适当的提取方式,也可以做到免所得税。

对于外国人而言,由于寿险身故赔付不计入遗产税、不计算所得税、现金价值提取不计算所得税等规定,可以认为寿险保单的各项权益是完全免美国税的。与外国人在美国收入适用30%所得税、遗产税只有6万元免税额等规定相对比,一份美国保险在税务角度看就显得格外合适。


三、保险还有个功能就是债务隔离。作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障标的的特殊金融合同,保单项下各项权利的保护与普通金融合同是非常不同的。各国的法律都有类似条款规定债权人不能像对待普通金融投资账户一样,通过诉讼追索寿险保单相关权益来求偿。

但不幸的是,很多保险代理人都有夸大宣传这一功能的趋势。对这一功能,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考虑。

1、对于期限寿险而言,保单内没有现金价值账户,保单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并无价值。在被投保人身故后,如果受益人设定为其遗产,则债务人有权求偿;如受益人为其他人,则债权人无权求偿。

2、对于具备现金价值账户的终身寿险和各类万能险而言情况略有些复杂。在美国,此类债务隔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州法级的层面,而且还要区分保单所有人是否破产两种情况。具体详见此表

要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州都对现金价值及身故赔偿提供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只有十几个州有全面保护,剩余大部分州都是有限定额度或者条件的。换句话说,在大部分美国州,保单项下的权益尤其是现金价值部分是不能享受全部免债的待遇的。同时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在购买保险时有恶意逃债行为的,则以上法律保护将不再有效。具体大家可参考美国安然公司的Kenneth Lay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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